第一条
中国皮革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皮协),根据《中国皮革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设立皮衣专业委员会。其中英文规范名称为,中文:中国皮革协会皮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皮衣专委会),英文:China
Leather Garment Commission(CLIA)。
第二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皮衣专委会是中国皮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皮协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相关的行业活动。
第三条 皮衣专委会的工作任务是更好地为皮衣工业服务,提高我国皮衣工业整体水平,发展我国皮衣工业。
第四条 皮衣专委会委员由中国皮协会员单位中的生产、经销皮衣产品企业以及相关单位组成。中国皮协会员单位不需另外办理入会手续,非会员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申请加入中国皮协,经批准入会后即可成为皮衣专委会委员。
第五条 依据中国皮协的工作范围和皮衣产品的特点,皮衣专委会将着重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行业调研、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热点和难点问题;向委员单位提供行业发展趋势和进出口走势的信息资料;组织行业管理和生产技术方面的经验交流。
2、组织企业交流行业管理和生产技术方面的经验。
3、在行业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和新经验。
4、协调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相互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5、组织企业出国考察、参观、参加国际会议和展览,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及交流活动。
6、实施名牌战略,保护、扶植和宣传我国名优企业、名牌产品。
7、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员工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8、参与修订本行业技术标准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9、跟踪国际皮衣市场变化,向企业提供国际皮衣市场发展动态预测。
10、沟通企业与市场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六条 工作机构设置
皮衣专委会设名誉主席单位1名,主任1名,副主任、常务委员若干名。名誉主席单位由上届主任单位担任,任期四年;主任、副主任单位由企业自荐、推荐,地方行业协会举荐,经中国皮协秘书处综合后提出候选单位名单,再经皮衣专委会委员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主任不连任。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享受《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2)委员可通过皮衣专委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问题或请求权益保护。享受皮衣专委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2、义务
(1)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2) 积极参与皮衣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活动经费来源
1、中国皮协给予适当补助。
2、委员单位的捐赠或资助。
3、以会养会。
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皮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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