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皮革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皮协)根据《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设立皮化专业委员会。其中英文规范名称为,中文:中国皮革协会皮革化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皮化专委会),英文:China
Leather Chemical Commission (CLIA)。
第二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皮化专委会是中国皮协的组成部分,在中国皮协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相关的行业活动。
第三条 皮化专委会的宗旨是更好地为皮化行业服务,提高我国皮革化工行业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皮化专委会委员由中国皮协会员单位中的生产、经销皮革化工产品的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不需另外办理入会手续。非会员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申请加入中国皮协,经批准入会后即可成为皮化专委会委员。
第五条 本专委会依据《协会章程》,结合本专业特点,着重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组织行业调研,对行业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向成员单位提供行业发展趋势、国内外产业技术政策的变化、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信息。
2、参与组织对全国皮化产品的质量检测监督工作,向用户推荐优质皮化产品,参与皮革化工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3、开展皮化生产新工艺、新配方和新设备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组织行业管理、科技和经贸等信息交流,推动思维创新和科技创新,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办好会刊《皮革化工》,促进学术、信息交流。
4、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协调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技贸合作和竞争中产生的有关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5、倡导全行业在技术引进、中外合作等方面互通信息,统筹规划;组织皮化企业出国参观考察,参与国际交流,促进国际合作。
6、重视环保工作,提高全行业环保意识,推动环保型皮化产品的研发和推广,确保我国皮革行业可持续发展。
7、开展有益于皮革化工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 工作机构的设置
皮化专委会设名誉主席1名,主任1名,副主任、常务委员若干名。名誉主席由上届主任单位担任,任期四年。主任、副主任单位由企业自荐、推荐,地方行业协会举荐,经中国皮协秘书处综合后提出候选单位名单,然后经皮化专委会委员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主任不连任。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受《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
(2)会员可通过本专委会向中国皮协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问题或请求权益保护。
(3)享受本专委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2、义务
(1)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2)积极参与皮化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活动经费来源
1、中国皮协给予适当补助。
2、成员单位的捐赠或资助。
3、以会养会。
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皮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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