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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科教兴国”战略决策,广泛吸纳国内外皮革工业科技成果,在行业中宣传、推广、应用,提高皮革工业企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皮革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皮革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成立中国皮革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员会)。
第二条 科技委员会是中国皮革协会(以下简称中皮协)的组成部分。遵守《协会章程》,在中皮协理事长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条 科技委员会由皮革工业和相关行业企业、事业、科研、院校中有较深造诣和较大影响的学者、工程技术专家组成。
第四条 科技委员会遵照《协会章程》,结合科技工作特点,着重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组织和开展中国皮革工业所属各行业的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内容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专题研讨会等。
2、调研行业科技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预测行业科技发展前景。提出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重大攻关课题,供政府及行业参考。
3、充分利用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的技术优势,组织行业内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咨询和服务,为企业办实事,推动企业科技进步。
4、负责对中国皮革协会设置的“科技先导奖”、“推动科技进步奖”、“奖学金”等奖项候选对象的推荐、考核及评审工作,参与国家有关皮革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5、组织行业内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与素质。
6、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 工作机构的设置
1、科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行业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科技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2、科技委员会原则上不另设机构,日常工作由中皮协秘书处设专人负责。
第六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委员的权利
(1)享受 《协会章程》 规定的权利。
(2)有权参加科技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委员的义务
(1)履行 《协会章程》 规定的义务(缴纳会费除外)。
(2)完成科技委员会交给的工作。
第七条 活动经费来源
1、中皮协给予适当补助。
2、科技委员会的有偿服务收入。
3、皮革行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皮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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